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2012年9月27日下午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行政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贺西京教授主持,常务副会长高敬龙,副会长刘晋成,秘书长张巧俊,副秘书长张洁,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会,部分主任委员特殊情况不在者秘书长代理。会议主要议程是:秘书长张巧俊通报换届会议后近期工作进展和关于组织参加全国科普日活动的情况,以及讨论确定《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和陕西省康复医学会2013年工作要点。会议一致同意《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并与即日起执行。并要求各专业委员会于明年6月底前换届结束,完成组织建设,相关资料1月内上报学会;要求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学术活动,一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会后上报相关活动通知、会议纪要、照片、媒体报道资料;办陕西省康复医学会网站,相关活动网上发。
2012.9.27
附:《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暂行管理条例
一、 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系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下属的级二级学会(分支机构)
二、 遵守陕西省康复医学会章程:
附: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全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被确认为康复医学的分支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及接受总会委托的相关职能;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五)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陕西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条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开展活动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对主要责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如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予以变更,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予无条件支持并协助办理工作及财务移交。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决定。
三、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专科分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4-6名,常委、委员若干名,秘书1-3名,常委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1/3。秘书由主任委员聘任。
四、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须遵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民管局相关规定,每届任期4年(按民管局规定执行),按时进行专科分会换届,特殊情况经学会批准后可延长半年,超过规定时间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对主要负责人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
五、每届专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由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主持、负责,委员候选人单位由学会分配,候选人产生由单位和专专科分会推荐,报陕西省康复医学会批准。每届专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会议选举结束后,在1月内将成立或换届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委员名单等上报陕西省康复医学会备案存档,并上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备案。
六、为便于管理和年审,各专业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原件由学会统一管理,各专科分会留复印件。
七、各专业委员会均为陕西省康复医学会单位会员单位,必须于每年的1月底之前按时交纳单位会员费,一般一次性交纳一届总的单位会员费,也可按年度交纳。
八、各专业委员会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积极配合学会安排,完成政府、科协的指令性任务和公益性活动。每年年底11月底上报学会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为配合省科协学术金秋活动,大型学术活动尤其举办国家、国际性学术会义,尽量安排在每年的8-11月份。